8月1日起實施!深圳出臺全國首部智能網聯汽車法規

時間:2022-07-07

來源:低速無人駕駛產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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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將成為無人駕駛行業加速發展的重要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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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將于8月1日起實施。這是深圳在新興產業領域的重要立法,也是我國首部規范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對智能網聯汽車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規定,推動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率先立法,為全國各省提供借鑒經驗

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成為全球的創新熱點,我國也加速了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應用進程。在國家政策指引下,各地政府積極響應,陸續建立了一批智能汽車與智慧交通示范區。

據新戰略低速無人駕駛產業研究所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武漢、長沙、無錫、重慶、廈門、南京、濟南、成都、合肥、滄州、蕪湖、淄博等近20個“雙智”(智能網聯汽車與智慧城市)試點城市。


第一梯隊城市中,北京、上海在各個指標方面處于全面優勢,廣州整體發展平衡,各項指標處于領先水平,深圳得益于智能網聯汽車立法等優勢,在政策方面優勢顯著。

據了解,深圳自動駕駛相關企業占全國兩成,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立法,深圳最早于2021年1月就率先在坪山區就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展開立法調研。目前,《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通過“三審”正式發布,為全國其他省市加快自動駕駛立法提供了參考。

關注痛點,克服行業多個應用落地障礙

伴隨自動駕駛產業發展,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顯然不適合行業發展需要,也成為自動駕駛車輛應用落地的痛點。

《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10章、60條,從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網絡安全與數據保護、車路協同基礎設施、道路運輸、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等多個方面,對智能網聯汽車作出了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

其中幾點值得行業關注:

·劃區開展測試應用,部分車輛可不配備駕駛人

《條例》規定,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應當按規定配備駕駛人。但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經相關部門審批,在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備駕駛人。

對測試區域的規定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選擇路段、區域、時段進行測試,同時在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完善的行政區,可以在申請評估程序后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及商業化試點。

·實行產品準入管理制度,鼓勵團體標準制定

《條例》規定,實行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管理制度,符合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基于此,深圳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借鑒國際先進標準,結合實際,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及相關行業的重點企業、機構、院校的專業人員,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團體標準。

目前,低速無人駕駛產業聯盟聚焦低速場景,已率先啟動《低速無人車移動底盤通用技術條件》和《低速無人駕駛清掃車安全規范》兩項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未來也將著力健全其他智能網聯車輛相關標準。

·明確自動駕駛出事故誰擔責

《條例》規定,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在人工駕駛模式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自動駕駛模式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操作不當的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沒有不當操作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違法情形的,對操作不當的乘車人進行處罰,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操作不當的乘車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乘車人或者乘車人沒有操作不當的,依法對自動駕駛系統提供者進行處罰;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強調數據保護,禁止非法采集數據

《條例》規定,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隱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

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戶個人信息的泄露、丟失、損毀,并制定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方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安全數據及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的情況時,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總的來說,《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是全國首個對L3及以上級別自動駕駛權責、定義等重要議題進行詳細劃分的官方管理文件,將成為國內自動駕駛行業向全無人駕駛加速發展的重要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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